一、投诉地址及电话
地址: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05号。
电话: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2558350;律师工作管理科2558359;市法律援助中心2558333
传真:0833-2558301
二、投诉事项范围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:
(一)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、审查事项,或者违反规定指派、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;
(二)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,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;
(三)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;
(四)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三、投诉方式
投诉人提出投诉,应当采取书信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;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,可以现场口头提出,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、投诉请求、主要事实、理由和时间,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。
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,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四、投诉处理程序
1.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,应当填写《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》,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。
2.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,应当及时调查核实。调查应当全面、客观、公正。
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动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,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、提交有关材料,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,向有关单位、个人核实情况、收集证据,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。
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,并制作笔录。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。
3.受理投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,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。
4.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,作出如下处理:
(1)对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、单位给予行政处罚、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;
(2)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,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,应当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;
(3)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,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。
对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